各位老师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特通知如下: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且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(含12万元),从2015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(公休日、节假日除外)。
一、 纳税申报所需材料
1.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2.“个人所得税登记表(非外籍)”一式二份。(附件1)
3.“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A3纸)”一式二份。(附件2)
上述两张表格可以到计财处网站下载,相关固定项目已经填写。
二、申报形式
1.由于表格中涉及到个人隐私,各位老师可选择自行到税务局进行申报。地址:沈阳市地税局和平分局一楼办税服务厅(和平区南京北街105号,省财政厅南)。
2.各位老师也可选择将相关表格交到财务处(综合楼409B),由财务处统一到税务局进行申报,财务处交表截止时间为3月30日。
三、相关法律责任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、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其他税收违法行为,依据税收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四、其他
1.凡是2014年度收入扣除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大于或等于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均需申报。
2.凡我校教师无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、承租经营所得的无需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第四行。
3.报表中的逻辑关系
年所得额=收入-(养老保险+失业保险+医疗保险+住房公积金)
应纳税所得额=年所得额-法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
=年所得额-42000
4.计划财经处网站提供的收入查询,仅限在东北大学的工资、薪金所得,不包括各位老师在其他单位、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。
5.身份证复印件及“个人所得税登记表”需用A4纸打印,“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”需用A3纸打印。
6.如有不明事宜可咨询财务管理科(409B)张兰,联系电话:83687506-3。

